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朱宗祥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朱宗祥,男,1985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润劼,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路XXX号XXX、XXX楼XXX单元。
  负责人:曹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茹,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雪婷,女。
  原告朱宗祥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宗祥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润劼、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秦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朱宗祥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赔偿原告车辆损失47,900元、评估费1,8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8年9月12日11时24分,宗福明驾驶原告车牌号为沪AZXXXX的小型轿车在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XXX号驾驶时,与案外人夏某驾驶的牌号为苏FXXXXX小轿车追尾,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发后,在交警主持下,双方签订自行协商协议书,确认由夏某负事故全责,原告驾驶员无责。原告车辆投保于被告保险公司,保险期间为2018年8月25日零时至2019年8月24日二十四时,本次事故发生于保险期间内,现车辆已维修完毕。后原告向被告提出理赔请求,但被告未及时履行赔偿义务。故原告委托上海冉侏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对车辆受损情况进行评估,结果为修复费用65,163元,支付评估费1,800元。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辩称,原告投保机动车损失保险含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对事故和责任认定无异议,原告诉请车损金额过高不予认可。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如下证据:1道路交通事故自行协商协议书、2行驶证、驾驶证、3商业保险单、4物损评估意见书及评估费发票、5维修清单及发票。本院组织双方对证据进行质证,被告对原告上述证据1、2、3无异议,对证据4的真实性认可,对金额不认可,对证据5的真实性认可,但价格过高。对于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和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经审理查明,原告在被告处为车辆沪AZXXXX购买了机动车商业保险,保险期间为2018年8月25日零时至2019年8月24日二十四时;商业保险包括第三者责任险1,000,000元、车辆损失险756,820元、机动车损失保险无法找到第三方特约险,不计免赔。2018年9月12日,驾驶员宗福明驾驶原告所有的沪AZXXXX车辆,在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XXX号,与案外人夏某驾驶的苏FXXXXX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经双方协商,案外人夏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宗福明无责任。2018年11月23日,上海冉侏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对系争车辆修复费用进行评估,于基准日的修复费用为65,163元,评估费用1,800元。
  另查明,审理中,被告提出对系争车辆的损失进行重新评估,经上海达智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司法鉴定报告,系争车辆维修费用于基准日的评估价值为47,900元。原告对该鉴定报告认可,并于2019年10月30日按上述金额进行维修。被告对该鉴定报告真实性认可,但认可鉴定结论金额过高。
  本院认为,涉案保险车辆在保险期内发生了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原告驾驶员不负事故责任,被告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予以理赔。
  (一)对于车辆损失,上海达智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司法鉴定报告系争车辆维修费用于基准日的评估价值为47,900元,因原、被告双方对该鉴定报告的真实性均予以认可,且原告已按此金额进行维修,故本院认可车辆损失金额为47,900元。
  (二)对于评估费1,800元,本院认为,被告已支付本案中申请重新鉴定的评估费用,原告应自行承担该笔1,800元评估费。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朱宗祥保险金人民币47,9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74元,减半收取737元(原告已预缴),由原告朱宗祥负担238.25元,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负担498.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审判员:黄宗琴

书记员:朱  欢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