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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家萍与高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朱家萍,女,1965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忠伟,上海市天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健,男,1988年12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
  第三人: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
  法定代表人:杨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秋余,北京培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丽平,北京培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朱家萍与被告高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要求确认朱家萍与高健之间关于上海市徐汇区桂林路XX弄XX舍XX号XXX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事实与理由:2017年3月,被告拿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找人去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公证处做了委托书公证(委托书已经通过司法鉴定确认非朱家萍签字),再拿委托公证书将桂林路XXX弄XXX号XXX室过户到被告名下,被告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
  经查明,2018年11月21日,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出具立案告知书[徐公(康健)立告字(2018)15807号],对朱家萍于2018年10月26日报称的朱家萍被诈骗(桂林路XXX弄XXX号XXX室)一案,认为符合刑事立案条件,决定立案。
  本院认为,2018年11月21日,朱家萍以本案同一事实,其被诈骗为由向公安机关报案,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经审查认为符合刑事立案条件,已于2018年11月21日决定立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相关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朱家萍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汪俭蓉

书记员:金  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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