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朱寿传,男,1969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卫忠,上海汤卫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卫龙,上海汤卫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昶业工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干志军,负责人。
被申请人:干志军,男,1956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
申请人朱寿传与被申请人上海昶业工贸发展有限公司、干志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朱寿传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昶业工贸发展有限公司、干志军银行存款253,832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昶业工贸发展有限公司、干志军银行存款253,832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凌 莉
书记员:徐亚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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