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朱寿传,男,1969年9月13日生,汉族,住浙江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妹,上海贤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豫庆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被申请人:刘继生,男,1966年6月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
原告朱寿传与被告上海豫庆家居有限公司、刘继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朱寿传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价值相当于人民币84,400元的财产。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豫庆家居有限公司、刘继生的银行存款84,4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胡耀群
书记员:黄盼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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