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和屋实业有限公司,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潘园公路XXX号XXX号楼XXX室(上海泰和经济发展区)。
法定代表人:李彦军,执行董事。(未到)
委托诉讼代理人:佟文忠,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朱寿江,男,1973年11月2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上海和屋实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朱寿江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上海和屋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朱寿江银行存款人民币539,86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上海和屋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朱寿江银行存款人民币539,86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黄 政
书记员:朱晓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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