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小妹。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陆一,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春,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文纯。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闯,中豪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晶婧,中豪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律师。
原告朱小妹与被告李文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3日立案。原告朱小妹于2019年12月17日以双方已当庭达成和解协议,且被告亦已当庭结清所有款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朱小妹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小妹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25元,由原告朱小妹负担。
审判员:陈春芳
书记员:周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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