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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某与上海高桥大同净水材料有限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朱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闸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飞红,上海之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包国富,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上海高桥大同净水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唐云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忠义。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宗华,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东路XXX号XXX楼、XXX楼XXX-XXX室。
  负责人:阚季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晖,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朱某某诉被告上海高桥大同净水材料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立案。同年1月25日,原告朱某某以继续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朱某某负担。

审判员:丁  丁

书记员:高  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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