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巍东,男,1974年5月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飞红,上海之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包国富,男,1960年9月29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
被告:上海高桥大同净水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唐云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忠义,上海高桥大同净水材料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宗华,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东路XXX号XXX楼、XXX楼XXX-XXX室。
负责人:陈红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晖,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洁,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负责人:陈雪松,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展未。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路XXX号XXX、XXX楼XXX单元。
负责人:曹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雪婷,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员工。
原告朱巍东与被告包国富、上海高桥大同净水材料有限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受理立案。审理中,原告以重新鉴定为由,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朱巍东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李 林
书记员:朱莲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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