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子昂,上海正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魏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宝山区。
原告朱某某诉被告魏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7日立案。原告朱某某于2019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朱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125元,由原告朱某某负担。
审判员:王建清
书记员:曹佩桦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