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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平安与闫曙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朱平安,男,1973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罗田县。
委托代理人廖家富,湖北胜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起诉应诉、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调解,接受和解协议,代为撤诉、代为签收法律文书代为申请执行、代为领取本案标的款等。
被告闫曙光,男,1970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罗田县。现住罗田县。

原告朱平安与被告闫曙光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8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平安及委托代理人廖家富与被告闫曙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朱平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迅速偿还下欠工资209225元及利息。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2年度,被告闫曙光承包江苏淮安雨润项目建筑工程,雇请原告进行直螺纹钢筋焊接,原告带领其他人员做事。2015年4月9日原被告进行结算,被告下欠原告工资195000元,由被告出具欠据一份。2016年2至3月份、6月份等时间段被告又雇请原告进行直螺纹焊接,经与被告委托现场负责人结算,被告下欠原告工资14225元。两项合计被告下欠原告工资209225元。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均已种种理由拖延不还。
原告庭审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一:原告朱平安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被告户籍证明一份,拟证明原被告主体适格。
证据二:欠据一份及证明一份,拟证明被告欠原告209225元的事实。
经审理查明,2012年度,被告闫曙光承包江苏淮安雨润项目建筑工程,雇请原告进行直螺纹钢筋焊接,原告带领其他人员做事。2015年4月9日原被告进行结算,被告下欠原告工资195000元,由被告出具欠据一份。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拖延不还。

本院认为:被告欠原告工资195000元有其出具的欠据为证,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应当偿还。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判决如下:

限闫曙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朱平安工资款195000元。
案件受理费4438元由闫曙光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杨桂初

书记员:殷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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