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广明,男,1963年7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现住上海市杨浦区。
被告:上海六星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法定代表人:李茂彦,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增杰,男,上海六星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鹏,上海淳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樊芸,女,1969年6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徐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晨,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奇,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朱广明与被告上海六星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樊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
原告朱广明诉称,其通过被告上海六星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居间介绍购买被告樊芸所有的位于上海市杨浦区隆昌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三方签订居间协议后,原告向樊芸支付定金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5万元,后因原告身患重病无法购买房屋,遂通过居间方与樊芸协商房屋买卖后续事宜,樊芸答应待上述房屋出售他人之后退还定金5万元。现上述房屋已经出售他人,且樊芸已收到售房款,经原告多次催讨仍未退还5万元定金,因此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樊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系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不动产纠纷适用专属管辖,本案所涉房地产位于上海市杨浦区隆昌路XXX弄XXX号XXX室,因此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无管辖权,应当将本案移送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审查认为,不动产纠纷适用专属管辖原则,本案系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所涉不动产位于上海市杨浦区,理应由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本案将依法移送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樊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陆 逸
书记员:陈 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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