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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广珍故意伤害案_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检察院

2024-12-14 admin 评论0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定边检刑不诉〔2024〕63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甲,曾用名朱某乙,男性,1966年8月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9660807******族,小学文化,农民,非党员,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定边县**乡**村**组**号,住定边县**乡**村**组**号。2023年3月8日被定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4年3月7日被定边县公安局解除取保候审,次日被定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定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4年8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2年8月14日,在定边县郝滩镇**村**队生活区附近的路边,韩某某酒后因琐事与被不起诉人朱某甲发生口角,继而发生厮打,朱某甲随即拿起驾驶的三轮车上的一根翘棍将韩某某左胸捅伤,二人继续发生厮打的过程中双双倒地。经鉴定,韩某某左侧液气胸并肺萎陷30%以上符合轻伤一级;面部皮肤疤痕、左上颌骨额突骨折、右侧肩关节关节盂撕脱骨折均符合轻微伤。案发后,双方达成赔偿协议并兑付7.5万元,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朱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民事赔偿并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榆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定边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定边县人民检察院

2024年11月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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