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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庆荣与上海志衡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上海市闵行区宏申木业供应站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朱庆荣,男,汉族,1974年3月17日出生,户籍地福建省三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喻曼,上海祺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晨,上海祺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单宗文,男,汉族,1967年10月28日出生,户籍地安徽省淮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凌雁,上海市高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珍,女,汉族,1972年2月7日出生,户籍地安徽省淮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荫森,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志衡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单月,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荫森,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闵行区宏申木业供应站,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
  经营者:单宗文,该供应站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凌雁,上海市高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宗丰劳务派遣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单宗文,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凌雁,上海市高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宗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单宗文,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凌雁,上海市高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盛海涛,男,汉族,1977年6月21日出生,户籍地安徽省淮南市。
  原告朱庆荣与被告单宗文、李珍、上海志衡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上海市闵行区宏申木业供应站、上海宗丰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上海宗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盛海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日立案。原告朱庆荣于2019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上海宗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上海宗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庆荣撤回对被告上海宗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钱晓凡

书记员:杨  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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