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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康勇、张欣与上海保利建憬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朱康勇,男,1977年5月1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原告:张欣,女,1982年3月1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上述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震宁(系原告张欣父亲),住四川省成都市。
  上述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奇,上海海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保利建憬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傅小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文渊,上海市华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辛剑飞,上海市华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朱康勇、张欣与被告上海保利建憬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2日立案。原告朱康勇、张欣于2019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朱康勇、张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康勇、张欣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75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837.50元,由原告朱康勇、张欣负担。

审判员:周  箐

书记员:王晓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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