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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与范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朱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涛,上海德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思佳,上海德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范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
  申请人朱某与被申请人范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朱某于2019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范某某名下坐落于上海市徐汇区肇嘉浜路XXX号XXX室的房屋,朱某提供其名下坐落于上海市徐汇区枫林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作为申请诉讼保全的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朱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范某某名下坐落于上海市徐汇区肇嘉浜路XXX号XXX室的房屋;
  二、查封朱某名下坐落于上海市徐汇区枫林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屋。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朱某预付。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杨  锋

书记员:陆怿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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