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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某与郁某某、朱某某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朱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松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黎,上海新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郁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松江区。
  被告:朱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
  原告朱某某与被告郁某某、朱某某共有物分割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3日立案。原告朱某某于2018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朱某某申请撤诉系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经本院审查后亦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朱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6,013元,减半收取计3,006.50元,由朱某某负担。

审判员:马  钦

书记员:张婉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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