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建芳,男,1955年10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松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黎,上海新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郁梅英,女,1956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松江区。
被告:朱叶丽,女,1983年8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
原告朱建芳与被告郁梅英、朱叶丽共有物分割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3日立案。原告朱建芳于2018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朱建芳申请撤诉系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经本院审查后亦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朱建芳撤诉。
案件受理费6,013元,减半收取计3,006.50元,由朱建芳负担。
审判员:马 钦
书记员:张婉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