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朱建芳与郁梅英、朱叶丽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朱建芳,男,1955年10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松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黎,上海新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郁梅英,女,1956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松江区。
  被告:朱叶丽,女,1983年8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
  原告朱建芳与被告郁梅英、朱叶丽共有物分割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3日立案。原告朱建芳于2018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朱建芳申请撤诉系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经本院审查后亦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朱建芳撤诉。
  案件受理费6,013元,减半收取计3,006.50元,由朱建芳负担。

审判员:马  钦

书记员:张婉洁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