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朱引芳与冯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朱引芳,女,1963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火卫明,上海市万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冯培,男,1957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朱引芳与被告冯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2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引芳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火卫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冯培经本院公告送达的传票传唤未到庭,也未向本院提出不到庭的正当理由,故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朱引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借款人民币58,800元;2、判令被告支付以58,800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6%计算的自2017年11月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事实和理由:2017年9月4日,原告通过银行转账出借给被告7万元。被告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借款期限自2017年9月5日至2017年11月4日,如期不还加倍。被告至今仅归还借款11,200元,剩余款项仍未归还,故原告请求判如诉请。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借条、银行转账记录。
  鉴于被告未到庭应诉,本院对原告的陈述及提供的证据进行了核对。经审理查明,认定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具有证明力,确认原告主张的事实基本属实。
  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向出借人履行归还借款、支付利息等义务。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原、被告双方于2017年9月4日形成了7万元的借贷关系。原告现要求被告归还剩余借款本金并支付逾期利息的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被告自行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冯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朱引芳借款58,800元;
  二、被告冯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朱引芳以58,800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6%计算的自2017年11月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58元(原告朱引芳已预交),由被告冯培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顾凤瑾

书记员:钱伟兰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