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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弘毅与高丽君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朱弘毅,女,汉族,1963年10月20日出生,住上海市虹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富强,上海市君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丽君,女,汉族,1964年6月1日出生,住上海市虹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建国(系原告之丈夫),住上海市虹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马,上海智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朱弘毅因与被上诉人高丽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19)沪0109民初63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经本院再次通知上诉人交纳上诉费后,仍逾期不予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朱弘毅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孙雪梅

书记员:徐  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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