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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某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朱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怡平,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占伟,男,1978年2月1日,汉族,户籍地河南省。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负责人:张渝,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天云,上海恒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朱某某与被告张占伟、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3日立案受理。本院在审理中,原告朱某某于2019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因故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朱某某负担。

审判员:李  欣

书记员:杨  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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