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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忠与许军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朱忠。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得焰,上海沪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宇佳,上海达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海凯瑟薇庭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环城西路XXX弄XXX号XXX幢-1066。
  法定代表人:李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愉忠,上海卫根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朱忠诉被告许军、第三人上海凯瑟薇庭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要求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苏  姝

书记员:倪  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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