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朱某会,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市桥东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冯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市邢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进都(冯某某丈夫),现住邢台市邢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毅涛,河北厚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朱某会因与被上诉人冯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2018)冀0502民初15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8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二审期间,被上诉人申请证人周某出庭作证。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周某经历了本案事件的整个过程,其陈述的过程与其他证据相印证,上诉人虽对其部分陈述不认可,但无证据证明上诉人陈述的真实性,故对周某的证言予以采信。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一审过程中对被上诉人提交的证据均无异议,对被上诉人所陈述的事实也予以认可,仅称钱款都交给了案外人倪少杰,但此陈述没有证据证实。故一审判决上诉人返还款项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朱某会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审判长 张振防
审判员 郝诚
审判员 关振华
书记员: 邱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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