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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怡与汪清波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朱怡,女,1985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璐佳,上海市晨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隽瑶,上海市晨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汪清波,男,1982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第三人:杨鎏,女,1987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惠南镇塘路村XXX号XXX室。
  原告朱怡与被告汪清波、第三人杨鎏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日立案。审理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未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怡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朱怡负担。
  

审判员:姚学勇

书记员:祝玉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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