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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惠等人寻衅滋事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顺检刑诉〔2020〕Z1986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623199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河源市连平县**镇**村村**号,工作单位北滘***有限公司。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26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6月29日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练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321200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云浮市新兴县**镇**村**㙟村,从事***。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24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7月30日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322198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镇**村**村**号,从事**。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7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7月30日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练某某、李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于2020年8月26日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4日0时30分左右,被告人朱某某与邹某某(另案处理)、黎某某光(另案处理)、梁**(另案处理)、何某某顺(另案处理)、“阿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大众烤鱼店吃宵夜,被告人练某某、被告人李某甲、杨某某、李某乙(另案处理)、袁某在旁边桌吃宵夜,双方因敬酒问题发生争执,朱某某先动手打了袁某某良一巴掌,双方继而殴打起来。期间,被告人练某某用啤酒瓶打中朱某某头部,朱某某一方男子“阿某某”用啤酒瓶打中杨某某头部。后练某某、袁某某良跑离宵夜店,朱某某、“梁**、何某某、阿某某”、黎某某光持啤酒瓶和花盆等工具从后追赶,当追至汇贤街把袁某截住进行殴打。李某乙手持啤酒瓶赶到,见状用啤酒瓶从后打中朱某某头部,随即被“阿某某”、黎某某光等人殴打。此时,被告人李某甲手持啤酒瓶赶到,见状用啤酒瓶从后打中“阿某某”头部,随即被“阿某某”、黎某某光等人殴打。经法医鉴定,杨某某受轻伤二级,李某乙受轻微伤,朱某某受轻微伤。

公安机关于2020年5月25日、2020年7月6日先后抓获被告人朱某某、练某某归案,同年7月6日,被告人李某甲经传唤后自行到公安机关接受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手机、等物证;2.户籍证明等书证;3.证人曾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杨某某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朱某某等人的供述;6.伤情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被告人朱某某、练某某、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9月14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练某某、李某甲,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中被告人朱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被告人练某某、李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投案自首,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处罚。被告人朱某某、练某某、李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李碧玉

 

                 2020年9月11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朱某某、练某某、李某甲现羁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4《量刑建议书》3份;

5.本案扣押款物暂扣于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详见扣押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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