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惠芳,女,1966年9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崇明区,现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永兴,上海翰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晓艳,上海翰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竹平,男,1980年8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现住上海市嘉定区。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负责人:毛寄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晖,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冬明,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朱惠芳与被告胡竹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5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诉讼中,原告以无法进行重新鉴定为由,向我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待后续内固定拆除后重新主张相关权利。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惠芳撤诉。
审判员:周 楠
书记员:王慧青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