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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懿与上海泰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朱懿,女,1991年7月2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文豪,男,1962年12月24日生,汉族,住址同上。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红云,上海兰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泰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李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庹惠铭。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洁。
  原告朱懿与被告上海泰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维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懿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文豪、张红云,被告泰维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朱懿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泰维公司赔偿因房屋装修质量问题导致的损失人民币66,80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包括2017年4月14日至8月31日共计138天的租金损失36,800元,装修重置费用30,000元)。事实和理由:2015年7月30日,原被告签署《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由原告向被告购买上海市宝山区恒高路83弄《泰禾红悦苑》40号702室房屋(以下简称“系争房屋”),总房价4,591,729元。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支付了房款。2017年4月13日,双方验收交接房屋,原告发现系争房屋存在漏水、墙体霉变、油烟机串味、排气管没有安装等质量问题,遂向被告提出,但被告一直没有整改。2017年7月31日,原告再次向被告反映房屋质量问题,被告现场查看后也进行了维修,但仍没有达到可以使用的状态。原告认为,系争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导致无法入住,被告也没有积极维修,2017年9月起,原告开始自行维修,因此,自2017年4月14日至8月31日期间的房屋租金损失和原告自行维修的装修重置费用应由被告承担,故提出诉请如上。
  被告泰维公司辩称,原告主张的房屋租金损失和装修重置费用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系争房屋确实存在墙体漏水、墙纸脱落、油烟机串味等问题。但2017年8月,原告联系被告以后,被告积极进行了维修。原告无法证明系争房屋在整个维修期间都不具备居住条件,原告主张的租金标准也过高,系争房屋每月租金在4,871元左右。关于原告自行维修部分,被告要求原告提供维修明细和发票,原告也未能提供。被告已经主动补偿了原告2017年4-7月份的物业费1,668元。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7月30日,被告(卖方、甲方)与原告(买方、乙方)签订《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乙方向甲方购买上海市宝山区恒高路83弄《泰禾红悦苑(泰和红悦苑)》40号7层702室房屋,建筑面积109.76平方米,总房价4,591,729元;甲方定于2016年12月31日前将该房屋交付给乙方;甲方交付的该房屋系验收合格的房屋,如该房屋的装修、设备标准达不到本合同附件三约定的标准,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实际的装修、设备与约定的装修、设备差价0.5倍给予补偿;甲方交付该房屋有其他工程质量问题的,乙方在保修期内有权要求甲方除免费修复外,还须按照修复费的0倍给予补偿;自该房屋验收交接之日起,甲方对该房屋负责保修。
  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支付了房款。2017年4月13日,双方办理房屋验收交接手续,当日的《业主看房情况记录单》中“业主看房意见”一栏记载:1、客厅天花板漏水;2、客厅墙纸色差严重;3、卧室天花板漏水;4、小卧室门变形;5、涂料色差(主卧);6、衣柜划伤;7、主卧墙纸色差;8、卫生间柜门打不开;9、厨柜台面划伤严重;10、厨房门把手划伤;11、天花板开裂;拒收房理由:天花漏水。
  审理中,原告为证明己方主张,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1、原告父亲朱文豪与被告员工陈婷婷自2017年8月15日起的微信聊天记录,证明系争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以及被告同意由原告自行维修,费用由被告承担;2、照片和视频光盘,证明被告维修及原告自行维修情况。被告对上述证据发表质证意见如下:1、真实性无异议,原告联系被告后,被告也积极进行了反馈,聊天记录中被告提出让原告就自行维修部分做个明细,但原告没有提供相应的明细和发票;2、真实性无异议,系争房屋确实存在部分墙体漏水和墙纸脱落的问题,但被告积极进行了维修。原告表示,原告自行维修,产生了材料费和人工费损失,但是无法提供相关发票和支付凭证。
  被告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1、2017年10月份上海各区县租金排行网页截图,证明宝山区月租金标准在4,871元左右;2、被告于2017年4月6日发给系争房屋小区业主的《给泰禾红御全体业主的一封信》,证明被告在交付房屋后,考虑到拆违、小区维保问题,为业主减免了4个月的物业费。原告针对上述证据发表质证意见如下:1、真实性无法确认,每月8,000元的赔偿标准是被告客服陈婷婷提出的,原告当时没有答应;2、真实性无异议,被告确实减免了物业管理费,但这是被告因拆违问题对全体小区业主进行的赔偿,与系争房屋质量问题没有关系。
  关于系争房屋存在的质量问题及修复情况,原告表示,2017年4月份验房时发现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当时即向被告的工作人员提出,但被告一直没有组织维修。2017年7月底,原告再次就房屋质量问题联系被告。2017年8月,被告安排人员开始维修,更换了发霉脱落的墙纸,修复了客厅、次卧、主卧、北卧室、小房间的屋顶漏水,但修复后仍然存在漏水现象,厨柜门变形至今没有修好,油烟机无法排烟,被告开了检修口之后未在维修。2017年9月,原告自行修复了油烟机的检修口并重做了吊顶。此外,北阳台和南阳台下水道堵塞、北阳台空调线路存在问题,原告报修过,但被告没有维修,原告自行进行了维修,相关报修资料无法提供。被告表示,原告于2017年8月联系被告,在知晓房屋存在墙体漏水,墙纸脱落、发霉,油烟机等问题后,被告立即组织了维修。原告对于厨房间的维修,未能提供相应发票等证据,无法证实。关于阳台下水道和空调线路等问题,原告没有报修过。
  本案审理过程中,本院向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征询系争房屋的市场租赁价格,根据该公司向本院出具的《房地产价格咨询意见书》,系争房屋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的市场租赁价格为每月8,500元。
  本院认为,原、被告就系争房屋签订的《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当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履行。被告作为房地产开发商,应向原告交付符合质量要求的房屋。现根据庭审调查的事实及被告提供的业主看房情况记录单等证据可以证明,系争房屋确实存在墙体漏水,墙纸发霉脱落,油烟机无法排烟等质量问题,原告在验房时即向被告提出了上述质量问题,但被告并未积极进行维修。原告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及光盘内容也可以看出,系争房屋直到2017年10月底仍在维修施工,原告也确实对部分质量问题自行进行了修复。故被告交付的房屋显然无法满足原告的正常居住使用需求。而被告作为系争房屋的出售方,理应对系争房屋的质量瑕疵承担相应责任。鉴于房屋维修期间必然损害原告对房屋的实际使用和收益的权利,而原告虽未能举证证明自行维修的相关费用,但自行维修部分质量问题确系事实,也必然会产生相应的费用支出。现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因房屋质量问题产生的损失,相关诉请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损失的金额,本院综合考虑系争房屋质量问题的严重程度、被告的修复情况、修复时间的长短、原告的举证情况以及维修期间系争房屋的市场租金标准等因素,酌情确定被告赔偿原告损失4万元。被告主张已经通过代付物业费的形式对原告进行了赔偿,但从被告提供的证据来看,代付物业费系被告因小区拆违问题针对全体业主实施的赔偿方案,与本案纠纷并无联系,故相关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泰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朱懿损失4万元;
  二、驳回原告朱懿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35元,由原告朱懿负担335元,被告上海泰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4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童翔燕

书记员:王竹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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