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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才郎、倪引芳与上海江晨投资管理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朱才郎,男,1954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赟斌,上海敏诚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旭,上海敏诚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倪引芳,女,1965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被告:上海江晨投资管理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陈帮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亮,上海合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敬敏,上海运帷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海市闵行区浦江镇人民政府,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联航路XXX号。
  负责人:陆彬文,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俊伶,上海市天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怡雯,上海市天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朱才郎、倪引芳与被告上海江晨投资管理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市闵行区浦江镇人民政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4日立案。原告朱才郎、倪引芳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朱才郎、倪引芳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才郎、倪引芳撤诉。
  

审判员:张  莉

书记员:林  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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