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才郎,男,1954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赟斌,上海敏诚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旭,上海敏诚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倪引芳,女,1965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被告:上海江晨投资管理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陈帮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亮,上海合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敬敏,上海运帷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海市闵行区浦江镇人民政府,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联航路XXX号。
负责人:陆彬文,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俊伶,上海市天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怡雯,上海市天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朱才郎、倪引芳与被告上海江晨投资管理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市闵行区浦江镇人民政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4日立案。原告朱才郎、倪引芳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朱才郎、倪引芳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才郎、倪引芳撤诉。
审判员:张 莉
书记员:林 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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