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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振与吴宝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申请人:朱振,男,1986年0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凌斯,上海科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心田,上海科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吴宝良,男,1979年10月0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上列当事人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依法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吴宝良与案外人吴建华共同共有的位于上海市嘉定区安亭镇泽普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中价值人民币100,000元的财产权利,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吴宝良与案外人吴建华共同共有的位于上海市嘉定区安亭镇泽普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中价值人民币100,000元的财产权利。
  案件申请费1,020元,由申请人朱振预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俞  皎

书记员:杨鹰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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