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跃栋,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浩,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娄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健龙,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朱某与被告娄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8日受理,原告于2019年6月19日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朱某负担。
审判员:钱 卫
书记员:王佩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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