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某某。
原告:陈某某。
两名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卢琦,上海市金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名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钟路阳,上海市金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某某。
原告朱某某、陈某某诉被告吴某某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7日立案。原告朱某某、陈某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朱某某、陈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陈晓伦
书记员:陈 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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