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敏耀,男,1974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委托代理人王平,上海市迅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燕,女,1970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委托代理人董守菊,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眭欣怡,女,1995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被告眭昌发,男,1942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上海市。
原告朱敏耀与被告沈燕、眭欣怡、眭昌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朱敏耀诉称,原告与眭国荣系朋友关系,被告沈燕与眭国荣原系夫妻关系,2018年4月10日协议离婚,被告眭欣怡系双方婚生之女。被告眭昌发与眭国荣系父子关系。眭国荣于2019年2月17日去世。2018年2月6日、24日,眭国荣生前以购车为由,分别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0万元和人民币30万元,共计人民币50万元,并出具相应借条两份。之后,眭国荣生前陆续归还原告部分借款本息,尚欠借款原告借款人民币416666元。另外,原告代理人曾与眭国荣生前的聊天记录中显示,眭国荣认为其炒卖恒指被骗,曾欲向公安机关报警。之后,眭国荣不幸离世。原告认为眭国荣生前向原告借款,但未清偿债务,故诉至本院,要求:一、判令被告沈燕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416666元;二、判令被告眭欣怡、被告眭昌发在继承被继承人眭国荣遗产的范围内共同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416666元;三、判令被告沈燕清偿利息(以尚欠借款本金416667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1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按年利率12%计算);四、判令被告眭欣怡、眭昌发对上述借款利息在继承被继承人眭国荣遗产范围内清偿(具体计算标准同诉请三);五、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
被告沈燕、眭欣怡辩称,原告出借给眭国荣借款,用于眭国荣炒期货,本案所涉款项系大额债务,原告也未提供证据证明该款项用于家庭生活开支,系争款项为眭国荣生前的个人债务,并非系夫妻共同债务。另外,眭国荣生前曾向他人借款,在本院有两起类似案件,债权人匡毅、李华磊已向法院提起诉讼,并要求眭国荣的法定继承人清偿债务,法院分别作出(2018)沪0107民初16121号、16122号案件民事裁定,驳回债权人的起诉,并移送公安处理。本案所涉借款涉及到刑事犯罪,故要求法院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被告眭昌发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已立案审理的经济纠纷案件,经过审查,认为确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朱敏耀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浦 艳
书记员:陈菊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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