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文强,男,1967年3月26日生,汉族,住重庆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美霞,上海敏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汪永田,男,1975年4月19日生,汉族,住河南省。
被告:上海善慧地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李辉。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营业场所上海市静安区。
负责人:王晓育,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维,男。
本院审理原告朱文强与被告汪永田、上海善慧地物流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在收到本院签发的诉讼费预交通知书后未能按期交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当事人在预交期内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李 楠
书记员:陆 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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