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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文明与上海兴谊客车附件有限公司、王永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朱文明,男,1970年9月2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爱珍,上海市金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蕾,上海市金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永兴,男,1961年2月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被告:上海兴谊客车附件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王维娜。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文明与被告王永兴、上海兴谊客车附件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文明于2019年3月29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文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2,800元,减半收取计11,400元;由原告朱文明负担(经本院批准,予以免收)。

审判员:张红兵

书记员:余  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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