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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文某与何某某、何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朱文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爱珍,上海市金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何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
  被申请人:何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
  被申请人:王永兴,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
  申请人朱文某与被申请人何某某、何某某、王永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何某某、何某某、王永兴银行存款人民币2,43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公司担保书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何某某、何某某、王永兴银行存款人民币2,43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李越峰

书记员:王振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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