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文英,女,1987年3月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愉忠,上海卫根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汪本润,男,1969年11月1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文英与被告汪本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并明确不再缴纳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文英撤回起诉。
审判员:戴劲松
书记员:唐桂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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