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新民,男,汉族,1952年6月13日出生,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佳玲,上海欧瑞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榕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
原告朱新民与被告上海榕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因无法向被告上海榕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直接或邮寄送达诉讼文书,需公告送达诉讼文书,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王晓蕾
书记员:杨 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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