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旭平,男,1960年11月28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奉贤区,现住上海市奉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继望(系原告朱旭平儿子),户籍地及现住地同原告朱旭平。
被告: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人民政府,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瞿磊,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闻一鸣,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乙波,上海理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奉安拆迁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薛世才。
委托诉讼代理人:晋松,上海晋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朱旭平诉被告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人民政府及上海奉安拆迁置业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8日立案。2019年6月28日,原告朱旭平以已与被告协商一致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朱旭平的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旭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4元,减半收取计32元,由原告朱旭平负担。
审判员:唐军芳
书记员:崔 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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