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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时宝与上海东兰综合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朱时宝。
  委托诉讼代理人:占波,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合阵,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东兰综合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毛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诸斌,上海环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浩芳,上海环绮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朱时宝与被告上海东兰综合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1日立案。原告朱时宝以双方已案外和解为由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朱时宝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及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时宝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225元,财产保全费1,570元,由原告朱时宝负担1,897.50元,由被告上海东兰综合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897.50元。

审判员:沈  群

书记员:缪丽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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