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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某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徐海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朱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明,上海信思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海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负责人:刘祖疆,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智勇,男。
  原告朱某某与被告徐海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2017年8月28日,被告徐海华驾驶机动车与骑行电动自行车的原告发生交通事故,致原告受伤。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认定被告徐海华负事故全部责任。为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故原告诉讼来院要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共计人民币165,468.92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于2019年1月30日前在保险范围内赔付原告朱某某40,000元;
  二、被告徐海华赔偿原告朱某某2,000元(已当庭支付)。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被告徐海华负担(已支付)。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盛  庆

书记员:褚莉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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