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三明市。
被告:陈睿,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玉红,上海市银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朱某某与被告陈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4日立案。现因公安机关对本案纠纷是否存在“套路贷”嫌疑尚未有明确定论,原告朱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某某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5025元,由原告朱某某负担。
审判员:沈丽平
书记员:周 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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