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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某与陈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朱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三明市。
  被告:陈睿,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玉红,上海市银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朱某某与被告陈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4日立案。现因公安机关对本案纠纷是否存在“套路贷”嫌疑尚未有明确定论,原告朱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某某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5025元,由原告朱某某负担。
  
  
  

审判员:沈丽平

书记员:周  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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