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朱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晓明,上海申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申请人:诸继承,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申请人朱某某与被申请人王某、诸继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8年12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王某、诸继承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8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朱某某以其名下的上海市浦东新区银霄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王某、诸继承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8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申请人朱某某名下的上海市浦东新区银霄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王 睿
书记员:董旭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