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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某与王某、诸继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朱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晓明,上海申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申请人:诸继承,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申请人朱某某与被申请人王某、诸继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8年12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王某、诸继承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8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朱某某以其名下的上海市浦东新区银霄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王某、诸继承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8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申请人朱某某名下的上海市浦东新区银霄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王  睿

书记员:董旭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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