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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明霞与许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朱明霞,女,1971年6月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被告:许琼,女,1970年1月1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树祥,上海龙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宣志坤,男,1960年5月2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洋,上海敦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朱明霞与被告许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中,被告追加宣志坤为本案第三人。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张水红

书记员:庄  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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