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明霞,女,1971年6月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被告:许琼,女,1970年1月1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树祥,上海龙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宣志坤,男,1960年5月2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洋,上海敦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朱明霞与被告许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中,被告追加宣志坤为本案第三人。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张水红
书记员:庄 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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