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星宇,男,1991年2月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原告:陆菁华,女,1990年10月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以上两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珀,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曹勇,男,1964年12月1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被告:董霞,女,1968年11月1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星宇、陆菁华与被告曹勇、董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星宇、陆菁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朱星宇、陆菁华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星宇、陆菁华撤回起诉。
审判员:黄文颋
书记员:周秋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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