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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某与上海锒飞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朱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维华,上海鼎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旭东,上海鼎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负责人:万忠明。
  被申请人:上海锒飞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丁耀飞。
  申请人朱某某与被申请人上海锒飞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朱某某于2018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上海锒飞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33,133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锒飞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33,133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邓  瑛

书记员:李  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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