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春灵,男,1980年1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启东市,住上海市宝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骅,上海市凌云永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谢倩,女,1989年5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金山区。
原告朱春灵与被告谢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春灵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谢倩因下落不明经本院公告传唤仍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以下币种同)7,5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以其父亲受伤治疗为由向原告借款,2018年1月7日原告手机支付宝转账给被告2,500元,当天原被告未见面。2018年1月8日在淞南肯德基二楼,原被告在场,原告支付宝转账给被告5,000元,被告当场出具了7,500元借条,借条内容是被告所写,原告将被告的身份证放在借条上拍照,借条约定了借款期限。到期后被告未归还,原告催讨未果,故诉讼来院。
被告谢倩未作答辩。
本院认定如下:
2018年1月7日原告支付宝转账被告2,500元。
2018年1月8日原告支付宝转账被告5,000元。
2018年1月8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一份借条,借条主要内容为,今本人谢倩向朱春灵借人民币7,500元,于2018年1月31日前归还。
审理中,原告表示,被告未归还借款,至今仍欠借款7,500元。
上述事实,有借条、支付宝转账电子回单及原告的陈述等为证,经庭审审核属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现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7,5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本案被告谢倩因下落不明经本院公告传唤仍未到庭,视为放弃抗辩的权利。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谢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朱春灵借款人民币7,50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计人民币50元,由被告谢倩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张菊娣
书记员:王建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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