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某某,男,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沙彬娟,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庄某1,男,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
被告:庄某2,男,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
原告朱某某与被告庄某1、庄某2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沙彬娟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庄某1、庄某2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朱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庄某1、庄某2归还原告借款30万元(人民币,下同)并支付以3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2%计算的利息;2、判令被告庄某1归还原告借款3万元,并支付以3万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逾期利息。事实和理由:被告庄某2、庄某1系父子关系,原告与二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庄某2因经营困难向原告借款30万元,原告分别于2018年5月31日、同年6月16日、同年6月17日分别以银行转账方式向庄某2交付借款5万元、9.5万元、15万元、0.5万元,以上合计30万元。2018年6月16日,被告庄某2向原告出具了金额为30万元的借条,约定自2018年7月20日起计算利息,月息3000元。2018年8月30日,原告要求庄某2还款,庄某2未予归还,亦未支付利息。2018年9月12日,被告庄某1因经营需要向原告借款3万元,另同意归还庄某2的借款本息债务34万元;当日原告向庄某1通过银行转账交付了该笔借款3万元。然上述借款二被告至今未归还。故原告起诉。
被告庄某1、庄某2未答辩,亦未提供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8年6月16日,被告庄某2以经营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并向原告出具借条,内容为“今借到朱某某人民币叁拾万元正,每月支付叁仟元正利息,从2018年7月20日开始计利息。”原告分别于2018年5月31日、同年6月16日、同年6月17日以银行转账方式陆续向庄某2交付了借款30万元。
2018年9月12日,被告庄某1向原告借款3万元,原告通过银行转账向庄某1交付了上述借款,庄某1向原告发送微信,内容为“借条:今借朱某某叁万元整,于2018年10月15日前,共计还叁拾肆万元整,含前期庄某2借款叁拾万元及利息。借款人:庄某1时间:2018年9月12日”。江苏省南通市南通公证处对上述微信于2019年8月11日进行证据保全公证。
后因被告庄某2、庄某1至今未归还借款,原告遂起诉。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借条、微信往来记录、银行转账凭证、公证书作为证据以及当事人庭审陈述等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的保护。本案中,原告提供了借条、微信往来记录、银行转账凭证、公证书作为证据,足以证明原告与被告庄某2、庄某1之间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以及原告分别向被告庄某2、庄某1交付了借款30万元、3万元的事实。被告庄某1向原告表示自愿归还被告庄某2结欠原告的借款债务,此系债务加入,故系争30万元借款债务应由两被告共同归还。两被告作为借款人,理应及时向原告归还借款。然两被告至今未向原告还款,其行为显有过错,故原告要求被告庄某2、庄某1共同归还借款30万元、要求被告庄某1归还借款3万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部分,系争30万元借款的借条中约定利息按月息3,000元计,现原告按年利率12%主张利息,此利息标准未超过我国民间借贷相关法律规定的利息上限,故本院予以支持。系争3万元借款,未约定利息,现原告要求借款人庄某1按6%的年利率支付占用资金期间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可予支持,但起算日本院调整为自起诉状副本送达之次日。被告庄某2、庄某1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系其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因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庄某2、庄某1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朱某某借款人民币30万元,并支付以3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2%计算的利息;
二、被告庄某1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朱某某借款人民币3万元,并支付以3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6%的年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3,327.50元,由被告庄某2、庄某1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周皓媚
书记员:李春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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