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临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班晓英,上海市新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丹丹,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
被告:刘超,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
被告:万勇利,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
原告朱某某诉被告杨丹丹、刘超、万勇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2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由于需向被告刘超公告送达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张秉馨
书记员:宋韧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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