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晓勤。
原告:王伊丽。
原告:朱光启。
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江,上海欧瑞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演,上海欧瑞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舒逸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静,上海科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雨思,上海科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朱晓勤、王伊丽、朱光启与被告上海舒逸实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3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七)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尹 萍
书记员:沈 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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