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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晓勤、王伊丽等与上海舒逸实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朱晓勤。
  原告:王伊丽。
  原告:朱光启。
  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江,上海欧瑞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演,上海欧瑞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舒逸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静,上海科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雨思,上海科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朱晓勤、王伊丽、朱光启与被告上海舒逸实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3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七)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尹  萍

书记员:沈  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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