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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晓杰与寓见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谢蓉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朱晓杰,男,1990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晨曦,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寓见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岑月鸣。
  被告:谢蓉蓉,女,1995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现住上海市闵行区。
  原告朱晓杰与被告寓见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谢蓉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晓杰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朱晓杰自愿负担。

审判员:常  忻

书记员:朱晓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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