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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晔明、郑敏与济南九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朱晔明,男,1971年6月2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原告:郑敏,女,1971年6月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周口市。
  两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霞,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昀,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九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2123号四层。
  负责人:郭欣。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剑峰,上海市徐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朱晔明、郑敏诉被告济南九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晔明、郑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180元,减半收取计1,590元,由原告朱晔明、郑敏负担。

审判员:张劲松

书记员:姜  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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