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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晨曦与徐承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朱晨曦,女,1982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昆阳路XXX弄XXX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茅春雨,上海秉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承荣,男,1981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原告朱晨曦诉被告徐承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乔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晨曦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茅春雨、被告徐承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朱晨曦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3万元(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并支付原告以13万元为本金,从2018年7月20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按年利率24%计算的逾期还款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理由:2018年2月26日至同年4月28日期间,被告陆续向原告借款115,000元,原告以微信转账和银行转账的方式出借给被告。2018年4月28日,被告出具借条一份,约定上述借款期限至2018年5月8日,另约定若到期未还清,需要按月利率2%支付逾期还款利息。2018年6月21日,被告再次向在原告借款15,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借款期限至2018年7月20日,另约定到期未还按月利率3%支付逾期还款利息。但被告未在约定的还款期限内归还上述款项,原告遂诉至法院。
  被告徐承荣辩称,确实向原告借款13万元,已经归还1万元本金,尚欠12万元;对利息计算方式无异议。
  经审理,本院查明如下事实:
  2018年4月28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借款金额115,000元,借款期限至2018年5月8日,并约定若到期未还清,需要按月利率2%支付逾期还款利息。2018年6月21日,被告再次向在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借款金额15,000元,借款期限至2018年7月20日,另约定到期未还按月利率3%支付逾期还款利息。原告通过微信转账及银行转账等方式向被告出借了上述款项。
  诉讼中,原告称其未收到过被告的1万元还款;被告未提供任何证据证实其还款1万元的事实。
  本院认为,合法、真实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提供的借条、收条、银行转账凭证、微信转账记录等能够证实其与被告间存在借贷关系,并已交付款项的事实,故原告的诉请,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称其归还过原告1万元,但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庭后也未能在指定的期限内提供补强证据,故本院难以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及第二百一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徐承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朱晨曦借款本金13万元,并支付以13万元为本金,从2018年7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逾期还款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28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乔  蓉

书记员:康健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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