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朱景梅,女,1976年5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普陀区。
申请人:袁辰霏,女,2005年5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理人:朱景梅,系袁辰霏的母亲。
两申请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俊,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恒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申请人朱景梅、袁辰霏与被申请人上海恒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公司清算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1日立案。申请人于同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公司清算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朱景梅、袁辰霏向本院申请撤回公司清算申请,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朱景梅、袁辰霏撤回对上海恒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公司清算申请。
审判员:沈月红
书记员:徐蔚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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